(2016)陕082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卫星与訾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003号原告苏卫星,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訾虎林,又名訾二林,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卫星与被告訾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訾二林购买的位于号房屋(合同登记号:X、预售许可证号:Y)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刘宽则所有的位于号房屋(产权证号:字第S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应该采取保全措施。为保障担保财产安全,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訾二林购买的位于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预售许可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二、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刘宽则所有的位于号房屋(产权证号: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上述查封期间,只允许所有人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