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字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求华与杨怡和、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求华,杨怡和,刘金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282号原告刘求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娇,安福县金田中学老师。被告杨怡和,农民。被告刘金娥,农民。系杨英华之妻。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求华与被告杨怡和、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求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刘求华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露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