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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字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求华与杨怡和、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求华,杨怡和,刘金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282号原告刘求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娇,安福县金田中学老师。被告杨怡和,农民。被告刘金娥,农民。系杨英华之妻。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求华与被告杨怡和、刘金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求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求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刘求华负担。审判员  邹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露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