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白杰与雷上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杰,雷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5号原告白杰,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被告雷上平,男,1981年3月28日生,畲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雷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杰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杰承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