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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白杰与雷上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杰,雷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5号原告白杰,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被告雷上平,男,1981年3月28日生,畲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杰诉被告雷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杰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杰承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