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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杭州文达拉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杭州文达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油车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文达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六堡村**组。法定代表人叶世树。申请人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文达拉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