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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齐执民字第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邵四方与蒋斌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四方,蒋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齐执民字第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四方。被执行人:蒋斌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齐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斌斌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时代小区42幢804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68.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93.97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6)014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