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齐执民字第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邵四方与蒋斌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四方,蒋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齐执民字第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四方。被执行人:蒋斌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齐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斌斌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时代小区42幢804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68.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93.97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6)014号房地产司法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