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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030号原告张永军,男,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宝青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与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海英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