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毅与郝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730号被执行人郝浩飞,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王毅与郝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一庭于2015年11月11日移送执行郝浩飞诉讼费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郝浩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郝浩飞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7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飞飞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