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执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兖矿集团山东百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矿集团山东百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477-2号申请执行人兖矿集团山东百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兆礼。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龙媒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9337.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