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东生、都瑞琴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廉鸿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小鹏。被执行人李冬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都瑞琴,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生、都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冬生、都瑞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冬生、都瑞琴偿还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执行人李冬生、都瑞琴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冬生、都瑞琴于2016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冬生在本院执行另一案中用其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某号楼房一套作价485000元,抵顶另一案后,剩余执行款103320元用于执行本案,的借款及案件受理费。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4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冬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