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文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984号原告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谢文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双旗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文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