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树有与陈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有,陈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有,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路,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树有与被执行人陈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