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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树有与陈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有,陈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有,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路,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树有与被执行人陈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