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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呼菊香诉被告杨志文、展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菊香,杨志文,展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3民初89号原告呼菊香,女。被告杨志文,男。被告展广平,男。原告呼菊香诉被告杨志文、展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同年4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呼菊香,被告杨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菊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以购买煤炭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约定2015年8月末还清,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2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偿还欠款8000元。被告杨志文辩称:借原告款是事实,但欠款额已不是22000元,原告起诉后我们又偿还原告14000元,现在只欠原告8000元。被告展广平拒不出庭,也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2月15日被告杨志文、展广平出具的22000元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借款22000元的事实存在。同时认可被告杨志文辩解已偿还14000元尚欠8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志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展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根据所确认和采信的证据以及原告呼菊香和被告杨志文的当庭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以购买煤炭为由向原告借钱22000元,约定2015年8月末还清,同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原告14000元,现尚欠原告8000元迟迟未还。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不及时偿还借款,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文、展广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二被告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东奇审 判 员  潘学龙人民陪审员  姜九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