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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72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已交纳),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