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卢建国、王文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68号申请人:卢建国,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王文林,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申请人卢建国、王文林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建国、王文林因治安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合肥市芜湖路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卢建国自愿补偿王文林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6年4月14日现场履行;二、王文林及代理人王红自愿不追究卢建国的法律责任;三、卢建国、王文林双方就此次因狗引起的打架造成的伤害纠纷一次了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