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松岭与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岭,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礼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253号原告:张松岭。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铁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举、韩凤霞,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原告张松岭与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张松岭诉称: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五洲国际中博办公楼”防水项目。合同签订前,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工地负责人张礼交付了10000元定金,张礼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已由他人施工完毕,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双倍定金20000元。被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张礼伪造公司印章涉嫌诈骗,已经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被告张礼签订本合同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经与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核实确认,被告张礼采取签订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洲国际中博办公楼”分项水电工程合同的方式进行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诈骗,已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张礼已被登记为在逃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查,张礼与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洲国际中博办公楼”建筑工地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礼利用“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座办公楼项目专用章”与原告张松岭签订的“五洲国际中博办公楼”防水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与河南省驻马店确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案中队立案侦查的“2015年7月6日确山县李某被诈骗案”属于同一性质,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松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凤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