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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顾群英与陈全官、吴菊珍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群英,陈全官,吴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顾群英。委托代理人费莉萍、朱魏,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全官。被执行人吴菊珍。顾群英与陈全官、吴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顾群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822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吴江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苏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一案由吴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祁 锋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刘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