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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2民初578号原告厉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原告厉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云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某某诉称,2004年10月份,我们相识,2005年3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阴历2005年2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乙”;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丙”。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法院判决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如果原告要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我抚养孩子,就同意离婚,抚养费我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原告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相识,2005年3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阴历2005年2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乙”;2008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赵某丙”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所认定,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合法自主婚姻,虽然因家庭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已有的感情,充分考虑家庭的利益,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云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