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琼海东源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东成、黄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海东源来贸易有限公司,黄东成,黄冬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55-5号原告:琼海东源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琼海市嘉积镇教育路赤坡段(商贸综合广场)D12房。法定代表人:符史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奋,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林,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被告:黄冬云,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和乐镇。原告琼海东源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东成、黄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琼海民二初字第15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黄冬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支行账号为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29000元。现冻结期限将届满,原告申请继续对被告黄冬云的存款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黄冬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支行账号为xxxxxxxxx内的存款129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6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英俊审 判 员  符儒超人民陪审员  黄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