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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鹰潭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水明、林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水明,林丽,鹰潭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水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鹰潭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胜利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兆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少敏,江西全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廖水明、林丽与被上诉人鹰潭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廖水明、林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94元,减半收取35447元,由上诉人廖水明、林丽负担。审判长  俞水才审判员  汪福庚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