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364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军与许德斌、唐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36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许德斌。被执行人:唐莉,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许德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军申请执行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制作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德斌、唐莉、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800000元、利息(以8800000为基数,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费41700元、执行费7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据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莉名下位于合肥市城市庭院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但三次拍卖均告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唐莉名下位于合肥市城市庭院房产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