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立新诉龙荣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新,龙荣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50号原告周立新,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龙荣塘,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新与被告龙荣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荣塘银行存款6038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荣塘银行存款60383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