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基先与陈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基先,陈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基先,男,汉族,住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昌荣,男,汉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基先与被执行人陈昌荣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昌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昌荣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陈昌荣有房产已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38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88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