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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02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某在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处借款时的抵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时无法拍卖或变卖,而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