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罗全富、王公琴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罗全富,王公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305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李万林,系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羽,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6日,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系分理处员工。被告:罗全富,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王公琴,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日,四川省雅安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与被告罗全富、王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草坝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