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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得与被告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得,杜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986号原告张喜得。委托代理人刘向军,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得与被告杜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喜得以被告杜彦在本案起诉前已死亡,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463元,由原告张喜得负担。审判员  张羽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燕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