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盼花与葛运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盼花,葛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856号原告:秦盼花,农民,被告:葛运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盼花与被告葛运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