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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