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