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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铁兵与刘虎成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铁兵,刘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37号申请人高铁兵,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申请人刘虎成,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神木县大保当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人高铁兵因被申请人刘虎成拒绝偿还其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刘虎成与杜香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打坝梁村02幢2单元-7-2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大保当字第091217**号、第091217**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高忠虎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YQ5**“奥迪牌FV6461AT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申请人在本院责令其提供担保后,已提供了高忠虎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依法应对担保的财产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虎成与杜香英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大保当镇打坝梁村02幢2单元-7-2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大保当字第091217**号、第091217**号)。二、查封高忠虎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YQ5**“奥迪牌FV6461AT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