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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新财与金新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财,金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新立,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新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金新立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