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新财与金新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财,金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号申请执行人高新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新立,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新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金新立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