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马春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平,马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平,女。被执行人马春晖,男。王玉平申请执行马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春晖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春晖的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