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39-3号原告: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法,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69.5元,减半收取2284.75元,由原告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岳 峰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