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熊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兵审 判 员  宋 雯人民陪审员  张 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普友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