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3276号原告朱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付某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40元,由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