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余福与潘锡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潘锡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687号原告余福,男,汉族。被告潘锡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诉被告潘锡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福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