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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余福与潘锡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福,潘锡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687号原告余福,男,汉族。被告潘锡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福诉被告潘锡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福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