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XX、范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XX,范广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机构代码67421973-8.法定代表人范新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康,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范广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朝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被告XX、被告范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