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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邓光耀、王珊珊、邓耀华、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邓光耀,王珊珊,邓耀华,汪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193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陈宗山,该支行行长。被告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邓光耀,该公司经理。被告邓光耀,男,生于1982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系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珊珊,女,生于1989年4月26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邓光耀之妻)。被告邓耀华,女,生于1989年11月6日,汉族,农民,身份证地址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汪建,男,生于1978年2月19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告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邓光耀、王珊珊、邓耀华、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五被告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山东正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邓光耀、王珊珊、邓耀华、汪建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娟审判员 杨卫国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