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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赵国法与毛俊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法,毛俊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69号原告:赵国法。委托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俊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法诉被告毛俊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国法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晓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