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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远良与石文辉、第三人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良,石文辉,石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393号原告张远良,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辉,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人石文刚,男,汉族,1971年3月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良诉被告石文辉、第三人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以货抵债的协议并清偿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张远良负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钦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