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远良与石文辉、第三人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良,石文辉,石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393号原告张远良,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辉,男,汉族,1966年10月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第三人石文刚,男,汉族,1971年3月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良诉被告石文辉、第三人石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以货抵债的协议并清偿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张远良负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钦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