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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勤与胡风海、李文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胡风海,李文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913号原告李勤,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胡风海,女,6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文孝,男,3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与被告胡风海、李文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勤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