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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时岩诉被告徐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岩,徐月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683号原告:时岩,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嵇德武,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月侠,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岩诉被告徐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岩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