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商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耿继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耿继峰,李凯弼,耿继勇,刘翠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731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钱曰岭,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被告耿继峰,男,生于1982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凯弼,男,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耿继勇,男,生于1982年7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刘翠翠,女,生于1984年3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耿继峰、被告李凯弼、被告耿继勇、被告刘翠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耿继峰已履行还款义务,并结清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被告耿继峰已履行还款义务,并结清诉讼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