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6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福全与德庆县官圩镇西河村埇黄姓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全,德庆县官圩镇西河村埇黄姓江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321号原告:徐福全,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236。被告:德庆县官圩镇西河村埇黄姓江村民小组。代表人:江建芳,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全诉被告德庆县官圩镇西河村埇黄姓江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福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徐福全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旭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