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周公美与王文月、毛素云、王滔、王瑶瑶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公美,王文月,毛素云,王滔,王瑶瑶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周公美,女,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文月,男,汉族,1924年7月1日出生,安徽萧县人,住址萧县。系被继承人王胜海之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毛素云,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王胜海之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滔,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王胜海之长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瑶瑶,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王胜海之次子。申请再审人周公美与被申请人王文月、毛素云、王滔、王瑶瑶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2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经审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彭芳梅审判员 郑忠诚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