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广江与刘祥东、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江,刘祥东,刘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82-1号原告郑广江。被告刘祥东,明化镇后刘邱村6队。被告刘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江诉被告刘祥东、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祥东在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分社的账户62×××49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7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4至2017年4月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