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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郑广江与刘祥东、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江,刘祥东,刘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82-1号原告郑广江。被告刘祥东,明化镇后刘邱村6队。被告刘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江诉被告刘祥东、刘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祥东在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平分社的账户62×××49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7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14至2017年4月1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