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03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国君与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君,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6号原告宋国君,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花街中路59-6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君诉被告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国君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敦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