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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范某饮酒后且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陕A25C**的黑色尼桑牌小轿车,沿本市东关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新巷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血醇浓度为224.0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