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骆仁良、赵新伟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仁良,赵新伟,赵大可,赵苗水,赵建林,赵天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98号申请人:骆仁良。申请人:赵新伟。申请人:赵大可。申请人:赵苗水。申请人:赵建林。申请人:赵天仁。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骆仁良与申请人赵新伟、赵大可、赵苗水、赵建林、赵天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寿文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骆仁良与申请人赵新伟、赵大可、赵苗水、赵建林、赵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枫桥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新伟、赵苗水、赵建林归还申请人骆仁良借款人民币80000元,其中申请人赵新伟归还申请人骆仁良借款人民币5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赵苗水归还申请人骆仁良借款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16年4月29日前付清,申请人赵建林归还申请人骆仁良借款人民币15000元,定于2016年4月29日前付清;二、申请人赵大可、赵天仁不再承担本案的偿付责任;三、申请人骆仁良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文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未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