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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林、张静、张树成诉张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张静,张树成,张冬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300号原告张林,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张静,女,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原告张树成,男,汉族,1922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世远,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张林、张静、张树成诉被告张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林、张静、张树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林、张静、张树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张静、张树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林、张静、张树成承担。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