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1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马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亮,程兆霖,鲁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308-3号申请执行人马永亮(又名马亮),巴市电业局职工。被执行人程兆霖,个体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鲁庆红(系程兆霖妻子),个体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马永亮申请执行程兆霖、鲁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西侧十一街坊路边平房(房权证号:临房字第0245**)号,因查封到期,现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北路西侧十一街坊路边平房(房权证号:临房字第0245**)号。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可以管理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程兆霖、鲁庆红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