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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解鸿石材经营部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解鸿石材经营部,娄永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晋0802民督6号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解鸿石材经营部。经营者:解洪,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娄永连,男,1968年1与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解鸿石材经营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娄永连购买其石材尚欠57000元未付。申请人提供欠条两份,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5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娄永连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运城经济开发区解鸿石材经营部货款57000元,并承担申请费408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小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文婷 关注公众号“”